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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家庭與關係

想訴請離婚?離婚程序步驟、10+1必要條件與費用時間一次看懂!

想訴請離婚?離婚程序步驟、10+1必要條件與費用時間一次看懂!首圖

當一段婚姻走到要考慮訴請離婚時,多數人真正拉扯的,其實往往不是「還愛不愛、要不要離婚」,而是卡在金錢與小孩的問題上:財產怎麼分?子女由誰扶養、怎麼探視?在本平台處理離婚案件的經驗裡,很常看見因為這兩個關鍵議題談不攏,一方乾脆把「離婚」本身當成談判工具,僵持之下協議離婚無法成立,最後只能改走法院訴請離婚的途徑,由法官做出裁判。

接下來本文將會帶你逐步了解如何訴請離婚、訴請離婚有哪些必備要件、離婚程序實際上怎麼進行,以及打離婚官司的當事人最常提出的幾個疑問,讓你在真的下定決心向法院提起訴請離婚前,先有一個清楚的概念與心理準備。若全文看完之後,對訴請離婚或離婚程序仍有不明白之處,歡迎直接與我們聯繫。

訴請離婚程序怎麼跑?四大離婚程序!

在訴請離婚前,必須要先了解整套離婚流程,依照法院訴請離婚的流程來說,大致可以切成四個階段。

  • 起訴
  • 調解
  • 實體訴訟
  • 判決

當事人認為符合訴請離婚要件 →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 進入強制調解 → 調解不成立時進入實體審理 → 法官判決是否准予離婚及相關附隨事項(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

訴請離婚程序第1步:起訴

當一方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前述 10+1 個訴請離婚條件中的一項或多項,就可以開始準備起訴,可以開始撰寫起訴狀、整理證據,並向法院繳納裁判費。至於應該由哪個法院來審理,需要依照《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1 項及實務見解,通常是下列幾種法院擇一管轄:

  • 夫妻共同住所所在地的法院
  • 夫妻共同居所所在地的法院
  • 或訴訟原因發生地的法院

若是不知道離婚訴狀要怎麼寫,可以先到司法院網站查詢範本,再依個案情況做調整,如果還是覺得無法完整呈現案情,建議你在起訴前先找律師諮詢,由律師協助擬定較完整的訴狀內容,對於訴請離婚的勝訴也會更大。

訴請離婚程序第2步:調解

因為離婚牽涉到的層面很廣,除了「有沒有離婚」本身,還包括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安排,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等等。如果完全交由法院單純以法律條文判決,有時候無法兼顧雙方期待,因此法律把離婚案件設計成「強制調解事件」。

 

實務上,一旦一方提起訴請離婚,案件送到法院後,會先排定調解日期:

  1. 由調解委員帶領雙方在法庭或調解室內溝通
  2. 盡量協助當事人就離婚、子女、財產等相關條件達成協議
  3. 若成功調解成立,離婚程序就可在此階段告一段落
  4. 如果雙方多次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案件才會正式進入實體訴訟,由法官進一步審理

訴請離婚程序第3步:實體訴訟

當雙方調解宣告不成立時,離婚訴訟就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在進入實體訴訟階段,法院會依序確認:

  1. 原告主張的訴請離婚理由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要件
  2. 原告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持這些理由
  3. 被告的答辯內容以及反證的可信度
 

同時,法官也會詢問雙方是否有需要法院協助調查的證據,例如:

  • 公務機關、金融機構等單位的資料調閱
  • 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 進行醫療、心理、親子等專業鑑定
  • 到現場勘驗居住環境

等到雙方的主張都陳述完,證據也調查完畢,法院就會定一個宣判日期,通常是在最後一次開庭後的一至兩個月之內。

訴請離婚程序第4步:等待判決

在宣判日當天或之後,當事人可以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詢問判決結果。書記官會先告知判決主文(例如「准予離婚」或「駁回」),但詳細理由需要等到書面判決正本寄達當事人手上才會看到,一般來說,書面判決會在宣判後約一週左右寄出。

要如何訴請離婚?離婚條件10+1條帶你看懂!

在了解完訴請離婚的程序後,現在該來查看離婚的條件。若是雙方還有協商空間,會優先建議「協議離婚」,因為雙方坐下來談,通常比較能貼近彼此需求。但現實中,若是雙方立場差距過大、認知過於不同,難以達成協商,造成協議破局時,就只能改採訴請離婚的方式,由法院依據法律作裁判。

在法律上,訴請離婚的事由大致可以整理為「10+1」個條件:

前10個,是《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逐一列出、具體明文規定的離婚原因。最後「+1」,則是同條第 2 項的概括條款,讓法官得在個案中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破裂到難以回復的程度,而非完全被列舉事由綁死。只要符合這 10+1 個條件中的任何一項,就有機會向法院訴請離婚並獲得判准。

訴請離婚條件1:重婚

所謂「重婚」,是指同一個人同時存在兩段有效婚姻關係。
在我國自民國 96 年起改採「登記婚」制度,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就不會產生婚姻效力,也就難以出現新的重婚情形,因為戶政人員本身就會擋住重複登記的申請。

但如果是在 96 年以前,當時的制度是「儀式婚」,只要舉行公開婚禮並有兩名以上證人見證,就可以構成法律上有效結婚。若一個人在已經有儀式婚姻存在的情況下,再與他人舉辦第二次婚禮,就會變成同時具有兩段婚姻,構成重婚。這時候,配偶一方即可依此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訴請離婚條件2:與配偶以外的對象合意性交

這一條與大家熟悉的「外遇」關係最為密切,但法律用語稱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這裡的「性交」並不限於異性之間,同性關係也會被納入,行為型態也不僅是傳統理解的「通姦」,實務見解已指出,像口交這類行為也屬於性交的一種(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 年度家上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

因此,只要是與配偶以外的人,不論同性或異性,有發生了肛交、陰道交、口交等性行為,甚至買春性交易,只要雙方是出於合意,就可能構成本條所稱的「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成為配偶一方訴請離婚的理由。

當然,要用實際證據證明「合意性交」本身不太容易,因為不可能真的衝進房內抓保險套、衛生紙來驗證。不過,訴請離婚是民事程序,舉證門檻沒有刑事那麼高,若是你能取得性交易紀錄、曖昧對話內容或是其他明確外遇證據的截圖,通常就足以提供法院做為判決依據。

訴請離婚條件3:夫妻進行不堪同居之虐待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600 號民事判決指出,《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使得另一人在身體或精神上承受到難以忍受的痛苦,嚴重到已經沒辦法再繼續共同生活。

「虐待」不只限於肢體暴力,言語羞辱、長期精神折磨也可能被包含在內,但要構成不堪同居,程度必須達到客觀上一般人也會認為「真的太過分」的情境,而不是單憑個人主觀感受。至於如何讓法院相信虐待已經嚴重到足以使婚姻難以維持,往往與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方式、佐證資料的完整度有關,需要當事人與律師在訴訟中搭配說明,難以用幾句話就講完。

訴請離婚條件4:一方對對方直系親屬虐待,或遭對方直系親屬虐待

這一條其實有兩種情境都包含在內:

配偶 A 虐待配偶 B 的直系親屬;或是 A 的直系親屬虐待配偶 B,導致 B 無法再接受共同生活。

「虐待」的判準與前一款相同,仍然是以身體或精神痛苦是否已嚴重到難以繼續婚姻生活為重點。至於「直系親屬」,多半指的是直系血親,例如:對方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

訴請離婚條件5:夫妻一方惡意遺棄對方

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曾經說明:夫妻依法律有互負同居義務,一方沒有正當理由就搬離共同住所,確實違反同居義務。但是要構成《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說的「惡意遺棄」,除了客觀上分居的事實外,還需要主觀上有故意拒絕恢復同居的意思。

舉例來說,如果妻子因與丈夫失和暫時回娘家居住,後來久未返家只是因為丈夫不聞不問、也不挽回,尚難認定妻子有惡意遺棄的主觀意圖。

另外,我國並沒有規定「分居多久就必然可以訴請離婚」的制度。若當事人想以分居作為訴請離婚的依據,除了證明對方確實搬離共同住處之外,還必須進一步證明對方不願意恢復同居。常見作法是請當事人透過 Line 對話或是以存證信函正式邀請對方回家同住,若是對方拒絕或置之不理,便可以作為日後訴請離婚的重要證據之一。

訴請離婚條件6:夫妻其中一方意圖殺害對方

這一款的文字其實相當直白,只要一方有意圖殺害配偶的行為,就構成訴請離婚的事由。畢竟誰也不會想跟一個打算殺了你的對象繼續生活下去,若是真的遇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狀況,建議你第一步應該是立刻報警、申請保護令,確保自己與家人安全,離婚問題則可以後續再委託由律師協助處理。

訴請離婚條件7:有不治惡疾

「不治惡疾」指的是,目前醫學發展下難以治癒、並且在社會普遍感到畏懼或排斥的疾病,如果一方有惡疾,對方可以用此條件訴請離婚。過去最高法院曾經將痲瘋病、花柳病、愛滋病等視為不治之惡疾,但是如果醫療進步到可以穩定控制或大幅改善,法院也可能重新評估是否仍然符合「惡疾」的定義。

反過來說,像是耳朵受傷失聰、雙眼因病失明、婦科白帶問題、男性受傷導致性功能受損等情形,最高法院認為尚未達到不治之惡疾的標準(可參考最高法院 27 年上字第 2724 號、30 年上字第 1798 號、32 年上字第 6681 號判例及 83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因此不能依照這一條向法院訴請離婚。

訴請離婚條件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談到精神疾病時,法律上會同時觀察「嚴重程度」與「是否可治癒」兩個面向。所謂「重大」,是指病情已經讓婚姻生活難以維持下去,例如無法正常溝通、行為失控危及家庭成員等。

而所謂的「不治」,並不是一定要完全無法治療,而是依醫學客觀判斷,在可預見的期限內,同類型病患普遍難以期待病情好轉,或是已經治療多年,但病情反而愈來愈嚴重。

若是只達到「重大」,但仍有相當治療可能,就不符合本款所說的「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不能據此訴請離婚。最高法院多件判決(例如 22 年上字第 1710 號、33 年上字第 5777 號)也說明:精神疾病本身是難以預防的不幸,通常很難歸咎於病患一方,若一律准許或一律不准離婚,都不符合法律想兼顧人道的立場,因此才採取「重大且不治」這樣的折衷標準。

訴請離婚條件9:生死不明三年

「生死不明」的意思,是指一方離家或失聯後,長期完全沒有音訊,家人無法確認是否仍然在世,也無從得知是否已經死亡。只要這種狀態持續超過三年,配偶就可以據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如果在訴訟審理過程中,原本生死不明的一方忽然出庭或恢復聯繫,那麼生死不明的狀態就等於解除,此時便不能再以本款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訴請離婚條件10:故意犯罪,遭判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因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而且判決已經確定時,另一伴可以主張此事由訴請離婚。

但是需要留意兩個細節:為了避免訴訟關係長期懸而未決,《民法》第 1054 條規定:自配偶知悉該事由起超過一年,或自情事發生起超過五年,就喪失依此訴請離婚的權利。起算時間是以「判決確定之日」為準,而不是犯罪發生日,這一點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有明白說明。

訴請離婚條件11:除了上述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是整個條文的概括規定,大意是說:即使不符合前面 10 款所列情形,只要有「其他重大事由」,使婚姻確實難以維持,一方仍然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過,如果這個重大事由完全是由某一方自己造成,則是只有「另一方」才能主張離婚。「+1」項可以拆成三個重點來看:

一、同一事由可以同時適用第 1 項與第 2 項

若某個事件既符合第 1 項其中一款,又同時具備第 2 項的重大性質,當事人可以在訴狀中一併引用兩個法源作為訴請離婚的基礎。


例如:丈夫某日晚對妻子大吼並施以殴打,妻子即可同時依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向法院訴請離婚。

二、「難以維持婚姻」本身是抽象概念

什麼樣的狀況才算難以維持婚姻,並沒有固定公式,必須交由法官依據個案來進行判斷:若是一般人身處同一情境,是否也會喪失繼續維持婚姻的意願。至於你目前遇到的狀況適不適合用本條向法院訴請離婚,最實際的做法還是與律師面談,請律師根據經驗評估法院裁判離婚的可能性高低。

三、責任歸屬影響誰可以訴請離婚

若是婚姻破裂的原因只與一方行為有關,那麼只有「另一方」可以主張訴請離婚,但是如果雙方都對婚姻走到這一步有責任,雙方就都能由自己提出訴請離婚。


例如:妻子長期以冷漠或情緒勒索對待丈夫,丈夫因此離家出走,這樣的婚姻破裂就不是單一一方造成,因此雙方都可以依該事由提出離婚請求。

想了解更多離婚資訊?訴請離婚常見問題FAQ一次看!

前面雖然已經大致把訴請離婚的要件與離婚程序講過一輪,但大家還是會對一些細節感到不安或好奇。以下是我們整理幾個當事人常問的問題,提供給想要訴請離婚的你參考:

Q1:夫妻之間多久沒性生活可以訴請離婚?

法律上其實並沒有寫明「幾年沒性生活就可以直接訴請離婚」。《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只說,只要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就可以訴請離婚,而無性婚姻有時會被放進這個框架裡做判斷。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觀察:

  • 無性生活持續多久
  • 為什麼沒有性生活(健康問題、關係破裂、宗教因素等)
  • 這樣的狀況對雙方心理與婚姻帶來多大的影響
  • 雙方是否曾經嘗試溝通、求助或改善
  • 是否伴隨分房、分居等其他婚姻破裂跡象
 

如果無性生活已經使一方感情完全冷卻、產生嚴重心理創傷,甚至覺得再也無法與對方共同生活,法院較有可能認定為「重大事由」,進而增加訴請離婚成功的機會。如果一方身心疾病或醫療證明顯示「不能性行為」,通常離婚勝算會比較高;若只是單純的「不願意」履行夫妻義務,則必須再搭配其他證據,證明婚姻已經走向難以回復的破裂狀態。實務上建議:

  • 保留相關對話紀錄(如溝通性生活的訊息)
  • 有需要時取得醫療診斷證明
  • 若已分居,也宜蒐證分居事實
  • 搭配專業律師評估,精準掌握訴訟風險與可能結果

Q2:如果對方不肯簽字離婚該怎麼辦?

當對方堅持不肯簽字離婚時,可以從三個方向來思考與準備:

先釐清自己是否符合裁判離婚要件

若是訴請離婚的法律事由相當明確,在調解與訴訟中就比較有機會說服法官,也較能讓對方意識到: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最終也可能會判決准予離婚。

重視證據蒐集的重要性

法律界常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就算對方真的有外遇、家暴、惡意遺棄等行為,若沒有證據支持,法院仍難以採信。平時就應該有意識地保留相關訊息、影像、診斷書、報案紀錄等。

儘早與律師討論戰略

法條文字對多數人來說相當抽象,而律師除了懂法律規定,也熟悉法院實務運作,可以幫你預先判斷勝算、提示可能風險、協助設計訴訟策略,讓你不是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做決定,所以會建議找一個律師來協助你訴請離婚。

Q3:還沒離婚成功,我可以帶小孩走嗎?

若是在離婚過程中還牽涉到「把小孩一起帶走、搬離原住處」等敏感行為,務必要先諮詢律師。貿然將未成年子女自對方身邊帶走,可能會碰觸《刑法》第 240 條的和誘罪。若是子女未滿 16 歲,更可能涉及第 241 條第 3 項的準略誘罪,最高刑度可達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風險相當高,不宜輕忽。

Q4:訴請離婚需要很多錢嗎?

談到離婚費用,基本上可以分成兩塊來看:

一、離婚裁判費用

這是在向法院提起訴請離婚時,必須先繳交的訴訟規費。原則上只要走法院訴訟就不能省略,不過若最後取得勝訴判決,通常可以請求由對方負擔。

一審若在同一案件中,同時請求離婚、子女監護權與扶養費,裁判費約為新台幣 4,000 元。如果還要加上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則會依請求金額另行計算,大致約為請求金額的 1% 左右,實際數字仍以法院計算結果為準。

二、離婚律師費用

是否委任律師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一旦決定聘請,就由當事人與律師協商費用。律師費不會因勝訴或敗訴而由對方負擔,原則上是委任人本身應支付的費用。

多數律師會依「審級」與「案件難度」來訂價,一般一審訴請離婚案件的律師費,大致會落在 8 萬至 20 萬左右,複雜案件或涉及大量財產爭議者則可能更高。

Q5:訴請離婚程序所需經過的時間

多數離婚的情況下,從下定決心訴請離婚,到真正走完一審程序,其實沒那麼快。當事人必須先整理證據,並在律師或自己的協助下撰寫起訴狀,將訴求具體化後送進法院立案,之後通常會經過一到多次調解。

若調解不成,才進入正式開庭與證據調查,如果還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或會面問題,法院還可能安排家庭訪視、心理評估或社工調查,因此一審往往至少需要約 1~2 年,加上如果雙方爭執激烈或是爭點複雜,整體時間可能拖得更久。

離婚後有哪些權益保障?我該如何應對?

在順利離婚之後,往往真正麻煩的問題才剛要開始,最常見的就是「條款不履行」的情況。例如:對方在調解或協議書中承諾,每個月要支付小孩新台幣 2 萬元的扶養費,卻屢次拖欠或根本不付。

為了降低這類風險,在簽署調解或和解內容時,可以考慮加入類似條文:

「如一期未依約給付,其後十二期之給付款項視同同時到期。」
這麼做的好處是,一旦對方出現一次不履行狀況,就可以就後面數期一起主張權利,而不用每個月追著對方跑。此外,若有機會選擇在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做「調解」,通常會比私下簽「和解書」更具保護力,因為當調解成立後,其內容具有與確定判決類似的效力,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相反地,私下和解若被對方無視,你仍得再打一場官司,先取得勝訴判決,才能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調解書」通常可以直接拿去申請強制執行、「私下和解書」則必須先經過一輪訴訟。因此,只要情況允許,離婚相關約定透過正式調解的方式處理,會是相對安全、也更方便維權的作法。

訴請離婚過程,律師能幫助我什麼?

把前面提到的離婚程序串起來會發現,從一開始的起訴,到最後等待判決,每一步都充滿細節與變數,律師在其中能提供的協助,大致包括:

  • 協助當事人釐清案情、找到適用的訴請離婚事由
  • 擬定訴訟與和解策略,提醒需蒐集哪些證據
  • 於案件進行期間提供持續的法律諮詢
  • 撰寫起訴狀、準備狀、答辯狀、陳報狀等各類書狀
  • 出席法院調解與開庭,代為說明主張與回應對方攻防
  • 訴訟過程中出現和解可能,協助談判離婚條件、撰擬或審閱離婚協議書內容

因此,若經濟能力許可,或雙方歧見明顯、對立嚴重,通常會建議交由專業律師全程處理訴請離婚與離婚程序相關事宜,會比較安心也更有保障。

結論

面對婚姻走到要不要訴請離婚、要不要啟動離婚程序的十字路口,沒有人是輕鬆的。許多人一方面覺得繼續下去很痛苦,一方面又害怕離婚後的未知風險,不知道自己會不會吃虧、會不會做出錯誤決定。希望這篇文字,能讓你對訴請離婚的條件與離婚程序有更清楚的全貌,知道哪些情況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大概會走多久、會花多少成本,以及在這過程中律師能夠幫你做些什麼。

如果讀完仍然擔心自己的情況很特殊、不知道算不算「重大事由」,或者對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細節還有疑問,真的不用不好意思,歡迎直接加入本平台官方Line帳號,由專人為你提供免費線上法律諮詢。法律只會保護懂得使用它的人,也希望你能善用訴請離婚與相關制度,好好守護自己與孩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