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有哪些種類?如何聲請保護令? 聲請程序及開庭經驗分享
面對家庭暴力或其他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狀況時,保護令往往能為受害者提供即時且有效的法律保障。許多人因為恐懼或對法律程序的不熟悉,錯過了黃金保護時間。本文將詳細介紹保護令的適用對象、三種保護令的差異、必備證據清單、聲請流程圖解,以及開庭時的應對策略,協助大家更深入了解如何善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與家人的安全。
什麼是保護令?誰可以聲請?
保護令是由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的法律命令,主要目的在於禁止加害人繼續施暴,並限制其某些行為以保障受害者安全。
保護令的保護對象
許多人誤以為只有「已婚夫妻」才能聲請保護令,事實上法律保障的範圍相當廣泛。只要您與加害人符合以下任一關係,皆可聲請:
- 配偶或前配偶:包括現任丈夫、妻子,以及已經離婚的前夫、前妻。
- 同居關係: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伴侶(不論性別)。
- 直系血親與姻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等。
- 四親等內旁系血親與姻親:兄弟姊妹、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姊妹等親戚。
- 未同居親密伴侶:為了補足法律漏洞,現行法規已納入「恐怖情人條款」,即便是沒有同居的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若遭受身體或精神暴力,亦可聲請保護令。
- 目睹兒少: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也是保護令的重要保護對象。
保護令的種類有哪些?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依據急迫性與審理程序的繁簡,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三者間的區別主要在於聲請條件、時效、核發內容及審理程序的不同。
- 緊急保護令只要向警方報案後,警方得代為向法院聲請,法院需在受理後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使當事人能立即受報保護令的保護。
- 暫時保護令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或由警察機關代為聲請。實務上暫時保護令之審理通常都不會開庭,而且大概1個月內會核發。
- 通常保護令的審理時間則較前2者久很多,而且法院通常會開庭進行審理,實務上審理程序大約為6個月到1年
面臨急迫的家庭暴力危險時,為確保人身安全,可優先申請「緊急」或「暫時」保護令。這兩種保護令主要在「救急」,法院將優先進行初步審核並快速核發,以期在短時間內提供法律保護。
保護令的程序銜接機制與保障內容
由於「緊急」與「暫時」保護令旨在快速回應當下的危險,法院在審核時尚未給予相對人(對方)答辯的機會;因此,為了兼顧程序正義並確認長期的保護必要性,法律規定一旦核發這兩種短期保護令,即自動視為當事人已申請了「通常保護令」。這意味著,案件將自動進入通常保護令的正式審理程序,法院後續會傳喚雙方出庭進行調查。
在實質保障方面,法院會依據個案的具體需求裁定多樣化的保護措施,包括命相對人遷離共同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如學校、工作地點),或禁止任何形式的騷擾與接觸,藉此建構完整的法律防護網。
保護令有什麼不同?三種保護令的比較
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比較表
| 比較項目 | 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
| 適用情境 | 有急迫危險 當事人面臨急迫的家庭暴力危險,非立即核發不足以保障安全(如:遭嚴重毆打、威脅再次施暴)。 |
有安全需求,但無急迫性 當事人受家暴(如:持續言語暴力)但未達急迫程度,於等待通常保護令期間需暫時保障。 |
一般家暴防治 遭受家庭暴力、威脅或有其他安全疑慮,需要長期且穩定的法律保護。 |
| 聲請資格 | 僅限公權力機關 被害人向檢察官、警察或主管機關求助,由其代為聲請(被害人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 |
當事人 可透過警察機關協助或委託律師撰寫書狀提出。 |
當事人 直接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 |
| 審理方式 | 書面/言詞審理(不開庭) 法院依單方意見初步審核,不通知相對人(施暴者)表示意見。 |
書面審理(不開庭) 法院僅進行書面審查,當事人無須至法院開庭。 |
實質審理(需開庭) 法院召開審理庭,傳喚雙方到庭說明、傳喚證人及進行證據調查。 |
| 核發速度 | 最快 法院收到聲請後 4小時內 核發。 |
次之 聲請後 約1個月 核發。 |
較慢 需經完整司法調查程序,時間較長。 |
| 有效期限 | 暫時性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止。 |
暫時性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止。 |
長期性 依裁定而定,最長2年。若到期仍有必要,可聲請延長。 |
| 備註 | 核發後,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 | 核發後,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 | 為最終確定的保護令,效力取代前兩者。 |
(※手機版表格可以左右滑動)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相當廣泛,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禁止對方為家庭暴力行為、禁止接觸騷擾通話通信、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等,以下分別說明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核發下列內容之保護令: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 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如何聲請保護令?
- 確保人身安全,若當下正面臨暴力威脅,請優先撥打 110 報警或 113 保護專線。若情況危急,警方會協助直接聲請「緊急保護令」。
- 蒐集證據與撰寫聲請狀,整理上述提到的證據,並填寫「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狀」。聲請狀可在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免費索取。聲請時,您可以同時勾選聲請「暫時保護令」,以便在漫長的審理期間先取得保障。
- 遞狀與受理,將聲請狀及證據影本提交至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暴力發生地的法院。特別注意:聲請保護令不需要繳納裁判費,完全免費。
- 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法官會安排開庭,傳喚被害人(聲請人)與加害人(相對人)出庭。社工師可能會進行訪視並提供評估報告給法院參考。
- 核發裁定,法官依據調查結果裁定是否核發保護令。若核發,會將裁定書寄送給雙方及警察機關。
保護令的核發內容有哪些?
保護令不僅僅是一張紙,它具有強制力,可以命令加害人遵守特定規範,常見的保護令內容包括:- 禁止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打人、罵人)。
- 禁制令: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包括傳簡訊、Line)。
- 遷出令:命加害人搬離被害人的住處(即使房子是加害人的,法官仍可命令其遷出)。
- 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家、學校、公司特定距離(如100公尺)。
- 暫定親權:決定未成年子女由誰暫時監護,並限制對方的探視方式(如需在社工陪同下探視)。
- 經濟給付:命加害人給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費、律師費等。
- 處遇計畫:命加害人接受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親職教育。
- 其他必要命令:如禁止查閱戶籍、禁止散布性私密影像等。
保護令開庭經驗分享與注意事項
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時,開庭是必經之路。以下實務建議供您參考:
1. 開庭前準備好書狀與證據
建議在開庭前先撰寫書狀,將事實經過依時間序整理清楚,讓法官能快速掌握重點。如果有證人,請先將證人的姓名、地址陳報給法院。若擔心與對方在法院相遇會有危險,可事先向法院聲請「隔別訊問」或請法警協助安全護送。
2. 開庭中陳述技巧
開庭時,法官重視的是「是否有持續性的危險」以及「暴力的真實性」。陳述時請具體描述人、事、時、地、物,避免過於情緒化的漫罵。若對方否認,請冷靜提出證據反駁(如錄音檔或驗傷單)。
3. 法官審酌保護令重點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將重點評估受害人是否面臨明確危險或緊急情況,並檢視錄音、影片或人證等具體證據,以確認暴力行為的真實性。法官也會依個案需求,判斷是否需具體限制加害人的行動,例如強制遠離受害人住處、保持特定距離,或禁止任何形式的騷擾,以確保受害人安全。
4. 保護令裁定結果
審理結束後,若法官認定有必要,將核發或延續保護令,並可能要求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或治療;反之,若證據不足,聲請可能被駁回。值得注意的是,裁定結果並非僅有「全部准許」或「駁回」兩種,法院可能依證據強弱做出「部分核准」的裁定,例如僅禁止對方接觸騷擾,但未採納限制接近工作場所距離的請求。
保護令聲請開庭後注意事項
保護令核發後,請務必留意加害人是否遵守規定。一旦對方違反保護令(如靠近或騷擾),此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請立即報警,警方將依法逮捕現行犯。若對法院的裁定結果不服,應注意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告,以維護自身權益。
保護令常見問題整理
保護令可以抗告嗎?
可以。 若當事人(包含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法院的裁定結果不服,例如相對人認為不應核發,或聲請人認為核發的保護項目不足,皆可依法提出救濟。為了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抗告審理期間,原保護令仍然有效,相對人仍須遵守保護令的內容,執行力不會因為提出抗告而停止。
保護令抗告期限: 須於收到保護令裁定書後的 10日內,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狀」。
保護令可以撤銷嗎?
可以,但需經法院審理。 保護令的終止或變更,依據程序階段不同分為兩種情況:- 裁定前(撤回聲請): 在法院尚未做出裁定前,聲請人若改變心意,可隨時向法院聲請撤回保護令之聲請。
- 裁定後(聲請撤銷或變更): 若保護令已核發,但後續因情事變更(例如:雙方關係修復、已無受暴危險),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保護令。
法院在審理撤銷保護令的聲請時會採嚴格標準,法官必須確認被害人是在自由意志下(未受對方脅迫、恐嚇)提出,且評估確實已無安全疑慮後,才會裁定准許撤銷。
對方違反保護令怎麼辦?
違反保護令屬於刑事犯罪(違反保護令罪)。若對方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違反法院禁止的項目(如又跑來騷擾、打人),請立即報警,警方可依現行犯逮捕,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驗傷單,還能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家庭暴力不限於肢體暴力,精神暴力(言語辱罵、威脅)或經濟控制也算。只要能提供錄音、截圖、簡訊等證據證明受暴事實,仍可聲請。
聲請保護令需要花錢嗎?不用。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但若委任律師,則需自行負擔律師費用。
結論
保護令制度是法律為保障受暴者或處於危險中的人所設計的強制力措施,目的在於即時排除危害、維護人身安全。面對家庭暴力或潛在危險時,請別猶豫,先求保護、後續問題再處理才是上策。若您對保護令的聲請程序、開庭流程、或任何家事法律問題仍有疑慮,建議盡早諮詢專業律師或求助於警察、社會局等機構,獲得即時且正確的支援。如果看完文章心中還是有其他問題,歡迎利用本平台的官方Line諮詢管道,讓我們協助您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