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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家庭與關係

惡意遺棄罪是刑法還是民法?搞懂「判刑」與「被遺棄」構成要件!

惡意遺棄罪首圖

許多人面臨婚姻破裂或家庭扶養爭議時,常會問:「對方不顧家,我可以告他遺棄罪嗎?」,其實法律上的「遺棄(棄養罪)」在刑法與民法中是完全不同的。簡單來說,刑法遺棄罪可能會讓人被抓去關,而民法惡意遺棄則是解決婚姻關係,重點在於「離婚與扶養費」。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拆解兩者差異、提告流程及蒐證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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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vs. 民法:雖然都叫「遺棄」,結果大不同

在採取法律行動前,需要先了解你遇到的狀況屬於哪一種?刑法與民法對於遺棄罪的構成核心、判決結果完全不同。

刑法「遺棄罪」的構成要件:不是不給錢就犯罪

刑法上的遺棄罪(特別是違背義務遺棄罪),審查標準非常嚴格。不是單純「不養爸媽」或「老公不回家」就會成立犯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關鍵條件:

  • 《刑法》第293條:一般遺棄罪
  1.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被遺棄者必須是「無自救力之人」

法律認定的「無自救力」,是指這個人如果沒有人幫忙,就會活不下去。

  • 符合:臥病在床的長輩、強褓中的嬰兒、身受重傷無法動彈的人。
  • 不符合:好手好腳的30歲成年人,就算他沒工作、身無分文,只要身體健康,就不算無自救力之人。

2. 被告必須有「扶養或保護義務」

刑法規定必須是依法令(如夫妻、直系血親)或契約(如保姆、長照中心)而有照顧義務的人,置之不理才會構成犯罪。

依契約而有扶養義務之人

所謂依契約負有義務者則較無爭議,例如已簽訂合約的長照機構或養老院,即具有法律上的扶助與保護責任。

依法令應為扶養之人
  •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 《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只要您是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人(例如子女對父母),卻對無自救力的家人見死不救,就可能觸犯遺棄罪。法律對「家長家屬」的定義,一般法院認為,必須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住在一起,才算是一家人。但在現實判決中,法官的認定有時會出乎意料:情侶吵架見死不救,算遺棄嗎?著名的案子(102年度上訴字第261號),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同居兩年的情侶已經算是「家屬」,因此男方沒有救助自殺的女友,被依遺棄罪判刑10個月。雖然這個案子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時逆轉,法官改判認定「男女朋友不算家長家屬」,所以法律上的親屬認定並非絕對,上法院訴訟仍存在一定的風險與變數。

3. 行為模式:積極遺棄 vs. 消極不扶養

積極遺棄的行為

積極遺棄是指義務人主動將被扶養人從安全的環境中抽離,或是惡化其所處的狀態。包含將被害人移置他處,例如子女將年邁且須臥床的母親移出原本的長照機構或家中,卻又未提供任何後續必要的照料,導致母親陷入生命危險;或是提高現有環境的危險程度,例如將無自救能力者反鎖於家中,並且切斷其對外求助的管道,使其在發生危難時完全無法向外界求救,形同斷絕生路。

消極遺棄的行為

消極遺棄是指義務人明明有能力或責任提供,卻選擇忽視,造成被害人的生存產生困難。最典型的例子是,面對需要仰賴醫療救助才能維繫生命的家人,如年邁母親需要定期洗腎,但負有扶養義務者卻惡意拒絕帶她前往就醫或提供相關費用。

律師小提醒:如果兄弟姊妹中,已經有人在照顧父母,那麼其他沒出錢出力的手足,通常不會構成遺棄罪,因為父母當下並沒有陷入生存危險。

民法「惡意遺棄」:訴請離婚的利器

如果你是想結束婚姻關係,那麼你要引用的是民法。《民法》第1052條明確指出:「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若你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地、無正當理由地拋棄家庭、離家出走,或是拒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且這種不顧家的狀態持續到你起訴時,你就有權依此條款訴請法院離婚,若法官認定雙方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難以維持,就會判准離婚。

民法上用來訴請離婚的惡意遺棄,最難界定的是「無正當理由」,由於法律並無明確定義,實務上法官會依個案情境來判斷。例如:因工作被外派國外通常被認定有正當理由,但若僅因感情不和而搬離,則可能被視為無理由遺棄。由於個案的認定標準浮動,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判斷你的狀況是否足以構成惡意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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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觀要件:持續不履行家庭義務

在法律上,夫妻之間存在兩項最基本的義務,也是判斷是否有『惡意遺棄』的前提:

  • 同居義務:《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應互相履行共同居住的義務。
  •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夫妻應按各自的經濟能力、家務付出等情況,共同承擔家庭所需的生活開銷。

所以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無故離家、分居且拒絕回家,即未盡同居義務。即使沒搬走,但拒絕給付配偶及子女必要的生活開支,亦視同惡意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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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觀要件:存在「惡意」遺棄的意圖

行為人必須是故意、惡意地想要拋棄家庭或配偶。若只是因為暫時生病或失業導致無法支付費用,則不屬於惡意遺棄。行為人如有拒絕履行的心態,例如寄了存證信函催告,對方仍置之不理,即溝成惡意遺棄的意圖。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婚姻關係若發生前項各款以外的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夫妻一方即可請求離婚。但若該事由應由請求離婚的一方負責,則僅無責配偶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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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婚姻「難以維持」?

關於《民法》中所指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並非單憑夫妻主觀感受來判斷,而是必須達到「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的程度。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111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法官會採用客觀標準進行衡量:

  1. 破綻程度:法院會審查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事實,是否已嚴重到「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都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的程度。
  2. 結果判斷:只有當法官認為任何處於該婚姻狀況下的人,都無法繼續維持時,才會判決離婚。如果法官認為雙方婚姻仍有修復的可能,則不會輕易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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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民法》的遺棄罪比較

  刑法:遺棄罪 民法:惡意遺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93條、第294條 民法第1052條
構成核心 讓「無自救力之人」陷入生存危險 夫妻不履行同居義務、不給生活費
法律後果 判處徒刑(會留前科) 判決離婚、給付扶養費
處理單位 警察局、地檢署 民事法院

《刑法》遺棄罪提告兩大途徑:報警還是找檢察官?

若確認對方行為涉及刑法遺棄罪,您可以透過以下兩種途徑提告,但請注意,遺棄罪是「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告,檢察官啟動偵查後就無法撤告,建議行動前深思。

遺棄罪提告途徑一:向警察局報案

一般民眾最常採用的方式,流程相對簡單:

  1. 提交證據與報案:告訴人應攜帶所有相關證據(如醫院診斷證明、聯繫紀錄等),親自前往住家附近的警察局或派出所,表明要對對方提出遺棄罪的刑事告訴。
  2. 警方受理與調查:警方會製作詳細的筆錄,記錄事發經過、告訴人說詞與證據內容。警察作為司法警察機關,會進行初步的蒐證工作,並傳喚被告(被控遺棄者)到案說明。
  3. 移送地檢署:在完成所有初步調查與文件彙整後,警方會將整份案卷及證物,以移送書的形式,移交給管轄的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接手後續的偵查工作。

遺棄罪告途徑二、撰寫刑事告訴狀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

若您對法律程序較為熟悉,或希望加快流程,可以直接透過撰寫書面文件的方式,啟動偵查程序:

  1. 撰寫並遞交刑事告訴狀:告訴人或委任律師,應正式撰寫刑事告訴狀,載明被告的基本資料、犯罪事實、涉及的法條(刑法遺棄罪),並附上所有證據,直接向管轄的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提告。
  2. 檢察官接手偵查:檢察官收案後,會立即進行分案與偵查。此途徑可以省略警察機關初步偵查與移送的環節,理論上能縮短案件進入實質審查的時間。
  3. 偵查結果:檢察官在完成訊問告訴人、被告及證人,並確認所有證據後,會根據調查結果決定:若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則提起公訴;若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犯罪,則為不起訴處分。

子女不扶養父母會被告惡意遺棄嗎?

雖然子女對父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但法律也保障子女免於不公平對待的權利。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若父母對子女有下列情形,子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1. 父母對負扶養義務者(子女)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曾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
  2. 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卻沒有盡到扶養、照顧的義務,例如長期棄養。

聲請減免的法律效益(影響刑法遺棄罪):

  1. 法院裁定「減輕」:子女只需每月給付法院裁定(例如每月3,000元)的金額,即視為已履行扶養義務,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2. 法院裁定「免除」:若父母惡行情節重大,法院可裁定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子女即無需負擔任何費用,自然不涉及遺棄罪。

律師小提醒:免除扶養義務必須主動且即時!曾有子女因太晚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導致雖然法院最終裁定免除,但在法院裁定前的費用(例如社會局代墊的醫療費)仍須支付,最後須向社會局償還超過百萬元。因此,面臨此狀況時,應儘早尋求法律協助。

不扶養子女會構成遺棄罪嗎?

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與教養的義務。由於未成年子女被法律視為「無自救力之人」,一旦父母將其置於無人照顧或無法自理的危險困境中,便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許多父母會以「經濟困難」作為無法扶養子女的理由,但這不能作為免除遺棄罪的藉口。法律鼓勵父母應負起責任,若確實因客觀因素難以撫養子女,正確的做法是透過社會資源尋求協助,而非擅自拋棄或非法託付他人,透過合法管道尋求協助,不僅能確保孩子的權益,父母也能避免因觸犯刑法上的遺棄罪而面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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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五大常見問題:釐清親屬間的法律責任

遺棄罪Q1:父母不給生活費,可以告他們遺棄罪嗎?

需要視子女是否仍屬「無自救能力」且父母有無惡意。根據法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義務,若父母無正當理由惡意拒絕給付生活費,導致子女生存困難,則極可能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但若子女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即非無自救力者),則不適用刑法遺棄罪。此時,子女可改依《民法》第1118條請求扶養費,保障基本生活。

遺棄罪Q2:可以告媳婦或女婿遺棄罪嗎?

是否能對媳婦或女婿提告刑法上的遺棄罪,關鍵在於他們是否對您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依照《民法》規定,若媳婦或女婿在您無法自救且與您同居的情況下,則對您負有扶養義務。此時,若他們惡意不盡扶養責任,讓您陷入生存危險,即可能觸犯刑法上的遺棄罪。

遺棄罪Q3:兄弟姊妹不照顧我,可以告遺棄罪嗎?

構成遺棄罪的門檻極高,必須符合「代位性」和「無自救能力」。依《民法》規定,兄弟姊妹間雖互負扶養義務,但這屬於順位在後的義務。只有在直系血親尊親屬都已無能力扶養時,兄弟姊妹才需承擔扶養責任。若您是無自救能力之人,且兄弟姊妹依法已排到扶養順位卻惡意不照顧,情節重大時,才可能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遺棄罪」。由於實務上對兄弟姊妹間遺棄罪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建議在提告前務必先諮詢律師,確認扶養順位與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

遺棄罪Q4:如何證明對方有遺棄的行為?

無論是民法還是刑法,蒐集能證明對方長期未履行義務的證據是關鍵。蒐證方向應鎖定在證明對方的「惡意」與「怠於履行」:可透過銀行轉帳紀錄、存摺紀錄來證明長期未給付生活費;使用訊息、Line等對話紀錄來證明拒絕聯繫與關心;或使用存證信函證明曾催告對方履行義務。特別是提告刑法遺棄罪時,需要附上醫療診斷證明等文件,證明被害人確實處於「無自救能力」的危險狀態。證據越完整且具體,越能說服檢察官或法院認定遺棄行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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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Q5:提告遺棄罪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提告刑法遺棄罪時,蒐證必須圍繞兩大核心要素:被遺棄人「無自救能力」及對方「具扶養義務卻未履行」。證據類型應涵蓋:

  1. 無自救力證明:必須提供醫療診斷證明、病歷或鑑定報告等,證明被害人因生理或疾病因素確實無法獨立維生。
  2. 義務人未履行證明:包含未給付扶養費的銀行紀錄、催告履行義務的存證信函、拒絕照顧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及能佐證生活無法自理的證人證詞。

證據越完整、越能直接證明義務人惡意地讓無自救力之人陷入生存危險,越有助於檢察官認定是否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結語

遺棄罪在法律上的確分為兩個層面:刑法保障的是無自救力之人的生命安全,違者將負擔刑事責任;而民法「惡意遺棄」則是用來處理婚姻關係中不履行同居與扶養義務的問題,屬於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兩者無論在構成要件或法律後果上都截然不同。法律也保障被惡待的子女。面對未盡教養責任、甚至惡意棄養的父母,法律允許子女依規定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由於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判斷複雜,涉及刑法、民法及親屬關係的交叉認定,如果您正處於婚姻糾紛或對扶養義務有所疑慮,建議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完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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